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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國 民 年 金

請領資格:

一.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並已一人為限。

給付標準:

一.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請領手續:

(一)請領喪葬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書表證件{應蓋妥印章}:

1. 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4. 支付殯葬費者之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5.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二)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先洽請出距單位更正一致。

(三)國外及大陸出具之文書,須經簽、驗證手續。

四.請領期限:

   領取喪葬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發給方式:

   逕匯至申請人之國內金融帳戶

六.支出殯葬費者有2人以上時之處理:

   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其

   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逾期未能提出者視為未能協議,勞

   保局將逕行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注意事項:

   1.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蓋章},章名應與申請人一致

   2.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

  (1)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例如『繳款單』、『收據』、『發票』、『明細表』等

     證明文件,且需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

  (2)若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感謝狀』等

     除需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應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

     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3)所付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中,有任一單據之買受人非為申請人時,應由申請人與買

     受人共同出具『付款情形說明書』,由雙方簽名蓋章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方式如係『他殺』、『不詳』或死亡原因為『解

剖鑑定中』,應出具保險事故發生經過之書面資料,以證明有無申請人故意犯罪行為

  八.備註:

      如同時申請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應為正本{例如死亡證

      明、戶籍謄本等};惟『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需置於喪葬給付申請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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