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 民 年 金
一.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並已一人為限。
一.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一)請領喪葬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書表證件{應蓋妥印章}:
(二)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先洽請出距單位更正一致。
(三)國外及大陸出具之文書,須經簽、驗證手續。
四.請領期限:
領取喪葬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發給方式:
逕匯至申請人之國內金融帳戶
六.支出殯葬費者有2人以上時之處理:
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其
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逾期未能提出者視為未能協議,勞
保局將逕行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注意事項:
1.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蓋章},章名應與申請人一致
2.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
(1)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正本,例如『繳款單』、『收據』、『發票』、『明細表』等
證明文件,且需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
(2)若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感謝狀』等
除需蓋有開立單位之公司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應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
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3)所付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中,有任一單據之買受人非為申請人時,應由申請人與買
受人共同出具『付款情形說明書』,由雙方簽名蓋章並檢附雙方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方式如係『他殺』、『不詳』或死亡原因為『解
剖鑑定中』,應出具保險事故發生經過之書面資料,以證明有無申請人故意犯罪行為
八.備註:
如同時申請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應為正本{例如死亡證
明、戶籍謄本等};惟『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需置於喪葬給付申請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