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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本人死亡給付

(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安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順序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二) 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兩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支;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4.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5. 遺屬津貼: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付
    •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10個月
    • 滿一年未滿兩年者發給20個月
    • 滿兩年者發給30個月

親屬死亡給付

(一) 請領給付要件

  1.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二)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2. 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
  4.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在住址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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